业务名称:采矿权转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出售或其它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重组),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电子及纸质版本各1套)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及转让申请登记书;
2、转让人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4、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资金、技术等);
5、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缴讫证明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10、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应当提交经确认的采矿权价款评估资料;
11、国有矿山企业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12、破产重组企业应提交法院破产裁定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破产清算组;
13、受让人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及变更登记申请书;
14、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初审意见;
15、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