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采矿权需要延续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电子及纸质版本各1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及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
3、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下对照图);
4、安监部门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缴讫证明;
7、矿山是否越界开采的证明材料;
8、采矿权巳有偿处置的,需提交经批准的储量检测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9、采矿权需有偿处置的,还需提交: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4)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5)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意见;
(6)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