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双峰县委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双发〔2010〕15号),设立双峰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相关评估机构资格审查和颁证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强化对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合理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调处县本级及跨县国土资源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县本级及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审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的开发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让和土地征收征用。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全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全县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办法;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源储备方案的审查;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县性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
(七)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县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九)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监督检查基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及县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二)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指导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质,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双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县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表示。
(十四)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式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县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管理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双峰县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县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八)管理和领导局直属单位,组织指导国土、矿产、测绘管理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抓好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性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文印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保密、车辆管理、内部安全、接待和机关后勤管理;组织安排宣传活动等工作。
(二)信访室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转办、转交和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
(三)人事教育股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和全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及岗位、业务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党委会的筹备、记录,督查落实。
(四)计财股
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费的征收、解缴管理等工作;负责制订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中央、省和市财务拨给的有关经费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管和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审计及有关经费的下拨上解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五)政策法规股
负责组织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参与集体会审,负责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审查;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归口办理;参与土地确权、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职责,承办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和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六)综合管理股
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受理、资料初审、过程督办、结果送达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备案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文件等内容的对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相关业务及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和政务公开的相关事务。
(七)规划股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测绘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审核全县各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八)耕地保护股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以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拟订耕地占补平衡方案;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关规定;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申报验收;承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转垦开发的立项、送审工作。
(九)建设用地股
负责办理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和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编制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征(转)用方案;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检查建设用地利用实施情况等工作;负责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十)地籍管理股
负责全县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工作;负责土地确权、抵押、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调处和权属管理工作;负责申报项目建设用地地类、权属、面积的确认;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及维护。
(十一)地产管理股
负责全县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供应管理工作;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审核、报批工作;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计划;拟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改变土地用途方案;承担土地利用评价和管理,检查进入土地市场后各类建设用地利用实施情况,负责宗地供应资料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更新,标定地价评测工作;负责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外招商引资的组织工作;负责土地供应信息发布等工作。
(十二)矿产开发管理股
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负责全县范围内采矿权新立、转让、变更、延续、出租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会同有关股室协调处理各类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年检年审;参与开办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核;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检查;参与调查处理涉及矿产资源的违法案件;负责采矿权使用费和登记费的征收;负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信息,并提供服务;参与全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管理股
参与研究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矿产储量管理办法;组织建立健全全县矿产资源评审的专家系统;负责探矿权的新立、转让、变更、延续、出租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负责指导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零星分散矿产、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审查工作;负责矿业权价款的评审备案和征收工作;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汇交与利用工作;对全县地质资料档案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矿产资源代需形势分析;负责本县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勘查许可证年检,勘查项目立项初审;指导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审核登记;依法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建立地质储量资料价值帐户,编制县“储量平衡表”、“储量呈报表”、参与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审查,对报省审批的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结果进行初审。
(十四)地质环境管理股
组织拟订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参与组织编制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县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核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备用金收缴;负责地下水(含天然矿泉水、地热水)的动态监测、评价及预报,并对其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提供地质环境意见;组织实施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的监测及网络管理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送审意见;参与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全县矿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
(十五)测绘管理股(加挂县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测绘行业政策;负责组织测绘单位等级资质和测绘人员工作证的初审、申报工作及年检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在县内进行测绘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备案;负责组织审核验收测绘成果,并对测绘成果进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地图编制管理工作;参与重大测绘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全县测绘技术咨询和测绘业务技术培训,负责组织测绘单位测绘仪器的年检年审工作。
机关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27名,保留事业编制29名(按湘编〔2008〕6号文件规定消化)。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提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双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副科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从局机关原定事业编制中划转),其中:局长1名。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承办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协助法院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协助司法机关对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出让、破坏矿产资源等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全县矿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三)双峰县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副科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负责实施双峰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代表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矿业权一级市场实行垄断,实施土地收购、收回、置换、新增建设用地的储备、矿业权的储备;协助办理报批手续,对批回土地进行储备并监督管理;负责对收回、收购、置换及规划的储备土地与原用地单位签订储备协议或合同,并与城市规划部门协商,拟定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组织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三通一平”开发工作;负责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报批、征收和收回、收购储备土地所需资金的组织;负责搞好储备土地矿产出让后的成本核算与资金返回等工作;负责土地闲置费的收取,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发布土地矿产储备信息,并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给土地;负责承办县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双峰县土地开发管理局,副科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承担全县范围内土地综合整治、土地管理、土地复垦、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以及建设用地的土地平整开发具体实施工作等。
(五)双峰县征地拆迁所,副科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其中所长1名。承担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助调处因征收土地而引发的相关矛盾;协助用地项目报批有关前期工作。
(六)双峰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公室,副科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矿产品销售凭证的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工作;负责矿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技术鉴定。
(七)双峰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副科级,核定差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负责全县土地矿产市场交易;负责对全县企业改制转体、兼并、联营、股份制企业改组的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负责做好土地出让信息的发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前的宣传、包装等有关准备工作,公开招(投)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成交确认书》,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地产交易等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发布全县范围内土地交易信息;从事地产矿产信息咨询、经纪、代办等中介服务;负责办理土地交易的有关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承办地产矿产市场的其它业务工作;负责征收土地收益金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的组织工作;负责矿业权交易手续的办理。
(八)双峰县土地矿产登记发证中心(加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牌子),正股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的技术服务;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和采(探)矿权证的办理事务;负责信息网络建设和档案管理;负责县级土地、矿产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及地质资料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并与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网络连接;参与全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工作规划、计划的具体编制;承担土地、矿产资源利用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负责国土资源系统文书、人事、业务等档案的收集、整理、查阅、数字化管理;承担县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九)双峰县土地测绘队,正股级,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0名,其中队长1名。负责全县范围内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地籍测绘、地形测量、矿山测量等具体业务工作及数据处理;承担矿山技术服务工作。
(十)双峰县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及16个乡镇国土资源所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共130名。
双峰县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科级,设局长1名。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协助辖区内耕地保护、地质灾害、信访维稳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居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核报批及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协助实施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经济开发区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改变用途、收回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的审查;统一管理并具体实施辖区内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委托代收的政府土地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承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国土资源所,正股级。负责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村民建房用地的实地踏看、打桩放样、跟踪管理;协助办理单位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协助符合法定办矿(厂)条件的采矿者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督促批地者依法用地和采矿权人做好安全防患工作,配合主管部门调处土地权属、矿界、矿群纠纷,维护用地者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查处或经授权直接查处本辖区内土地、矿产及测绘等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耕地保护、信访维稳、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承办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6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均设所长1名,按有关规定分期分批高配副科级。
六、附则
本规定由双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双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