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中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审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测绘地理信息法治体系,为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中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
2015年3月2日
中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快建设测绘地理信息法治体系,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引领和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任务措施,描绘了法治中国的美好蓝图,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定决心,是指导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阶段,事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基础保障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数字城市建设、“天地图”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十分显著,地理信息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迅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凸显。新常态下,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要求更高,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的需求更旺,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既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复杂的形势和严峻的挑战。要在新常态下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法治对于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多年来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法律的贯彻实施,强化监管服务,推进依法治测,更好发挥法治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目标任务: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测绘地理信息法治体系,到二〇二〇年,形成完备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员守法,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为加快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程序,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备案等工作机制,健全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建立测绘地理信息立法专家顾问咨询制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对地方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快形成全国协调统一、科学完备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
(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衔接。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发展需要。要认真总结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践,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总结提升,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
(三)加强立法规划计划。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顶层设计,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度,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强化测绘地理信息立法规划计划的落实,对列入规划计划的立法项目,要明确起草司室的职责分工和时间表,对于事业发展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集中立法资源,全力攻关,尽早出台。
(四)加快推进重点立法项目。认真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立法规划(2015-2020年)》,对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要加快推进,尽早出台。要集中全系统、全行业智慧,全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工作,为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适时启动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后评估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夯实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法治基础。
(五)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充分利用全系统、全行业、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力量,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立法要突出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对事关事业发展全局的一些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要及时组织调研,广泛开展讨论,形成最大共识。法律制度要准确反映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的制度需求,切实解决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并且操作性强,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六)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定期清理机制,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地方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及时进行研究批复。
三、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实施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点,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测绘地理信息各项工作实践纳入法治轨道有序推进。
(七)全面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依法强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发展规划制订、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加强和改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调整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八)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测绘地理信息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探索建立测绘地理信息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九)推进行政管理事权规范化。理顺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权关系,依法强化国家和省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法规政策制订、发展规划统筹、监督管理指导等方面的职责,强化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执行职责,突出市、县的行政执法权和日常监管权。探索建立国家统筹与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新型基础测绘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国家与地方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制度和机制建设。
(十)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研究标准、规范等管理手段,组织制订加强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推动行政审批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修订《测绘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受理单制度,及时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同时大力推进网上审批、阳光审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十一)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科学规范市场准入,强化市场引导和服务,克服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社会监督、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动态的市场监管制度,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公平、竞争、有序。充分利用互联网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拓宽服务内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良的公共服务。
(十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组织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政策性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快修订《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积极研究并尽快出台地理信息数据对社会开放的相关政策,制定基础地理信息免费或低收费政策,引导和支持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和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机制。按照下移执法重心、下沉执法力量、整合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深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通过落实执法职责、加强指导协调、强化监督检查、组织执法培训、实施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等方式,提升基层执法和服务的水平与效能。加快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综合执法机制,在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培训等方面开展业务协作。与国家安全、保密、工商、军队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整合执法资源,发挥执法合力。
(十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和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十五)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加大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研究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装备和技术,提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水平。重点加大对涉外、涉军、涉密、涉网等领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专项治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的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查办。坚持预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诫教育作用。
四、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法治监督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也是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正确实施,督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十六)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政策法规、财政预算、行政审批、重大项目、干部任免、市场监管、测绘成果和公益性地图服务等内容的信息公开。修订出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开形式、申请流程和职责分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结合测绘地理信息政务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化水平。
(十七)健全行政权力监督体系。主动听取人大、政协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有关议案提案。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对涉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决策、政府采购等的内部流程控制。完善常态化的层级监督制度,围绕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专项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曝光。研究建立测绘地理信息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十八)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各级党组织要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十九)加强行政复议规范行政行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行政行为。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政策法律不完善和行政程序不规范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通过完善制度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十)健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网上受理信访信息平台,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五、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保障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全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各项目标的重要保证。
(二十一)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各级党政负责人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求,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能、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要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各单位党校和干部学院的必修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一年至少安排一次党组中心组关于法治方面的专题学习。广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二十二)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按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从“法制宣传教育”向“法治宣传教育”转变,突出对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以组织“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12·4”国家宪法日活动为重点,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推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媒体”,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健全典型案件通报、以案说法制度,充分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等网络新载体,创新普法形式,推动依法治测。
(二十三)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考核标准化题库,开展常态化的执法人员培训。严格审查颁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测绘地理信息立法、执法、普法等法治工作队伍的宣传交流机制。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探索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二十四)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自律。注重支持测绘地理行业学会、协会的自身建设,提升行业学会、协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通过自律、维权等专业工作有力推动全行业的法治建设。制订《测绘地理信息行风建设准则》等行业规章或团体章程,鼓励支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自律,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促进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大力培育测绘地理信息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二十五)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监管体系,开展全国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评价发布工作,完善守法信用记录和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主动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等进行对接。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监督。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建立违法失信单位“黑名单”制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建立注册测绘师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党委(党组)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二十六)健全党委(党组)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加强党委(党组)对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保证党委(党组)确定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完善党委(党组)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起草制订涉及测绘地理信息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建设作为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放到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中抓实抓好,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确保法治建设工作经费,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广大党员干部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法治建设纳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事业改革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