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8〕18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
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
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述清楚。
8.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陈述清楚,主要包括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陪同人员、内容及核实基本情况。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9.评估对象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史陈述清楚,包括时间、工作内容、成果等。
10.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取符合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并有选择理由的论述。所选择的评估方法或参数选取不在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中的,陈述了依据和理由。引用其他成果的,要评述对该成果的采信程度,同时附有相关材料。
11.有开发利用方案合理性与否的评述,对开发利用方案涉及必要参数做出调整时,要做出说明。
12.评估结论明确。
13.评估报告书写格式符合现行评估准则及规定,附件、附表、附图齐全、清晰。
14.评估人员的专业和实际工作经验必须能胜任该评估项目。每位评估人员(评估师、其他专业人员)的自述材料附于报告之中,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教育背景,与矿产勘查、储量评审、矿山采矿、选矿、矿山设计、矿业经济研究有关的实际工作经历(时间、单位、参与的工作项目),矿业权评估实际工作经历;
(2)各类有关资格、职称;
(3)胜任的评估领域;
(4)在该评估项目中负责的部分;
(5)与所评估项目无任何可能导致评估失去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声明;
(6)签字。
四、对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解释或补充。
对同一份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或同一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被多次要求书面解释补充的,应予以记录。
五、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3),并在网上公布。
六、评估报告公示期间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意见(格式见附件4)汇总后,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答复的情况进行验收或要求修改评估报告。予以验收的,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七、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每年一月份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属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清单(格式见附件5),直接网上备案,不出具备案证明。
八、评估管理机关要将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相关材料以及审查过程有关记录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