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20160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的用途:双峰县看守所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拟征地的位置:双峰县永丰镇杨村村。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湘政发【2012】46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娄政发[2016]13号、[2013]7号文件等文件标准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四、其他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