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由综合科统一受理,经支队长阅批后再移交相关大队处理。各大队因情况特殊直接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向综合科及时通报,并备份相关资料。二、立案。各执法监察大队对受理和移交处理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经支队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属于重大案件的,应当及时向支队和局领导汇报,并报省厅执法监察总队备案。
三、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书面通知有关职能机构暂停办理与被立案人相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察(一般情况要求录取并保留影像资料),应当通知违法当事人到场,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并由勘察人、违法单位或在场人员签字确认。违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不影响勘察工作的进行,但应当在勘察笔录中注明。
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收。
承办人向违法行为人及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应当详细做好《询问笔录》,交被询问者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处理。承办人提交调查报告后,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处理意见,并将意见报告主管副支队长或支队长;应予会审的案件,依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审。
案件经讨论或会审形成处理意见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各执法监察大队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听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因听证结果可能导致案件处理意见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会审。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讨论结论意见或会审决定及听证情况草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法律文书,经支队长审核,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定。重大案件应当报局长审定。
五、送达。经审定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由各执法监察大队负责送达或移送。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六、执行。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督促被处罚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自动履行的,承办人应当拟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支队长审核,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整理案卷材料,经支队长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