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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12
                                              国土资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持续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推动各地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更好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维护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秩序,推进法治国土建设,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卫片检查,督促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检验一个地区国土资源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二、检查对象

  2014年度土地卫片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已下发的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变化图斑中的新增建设用地。

  2014年度矿产卫片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安排

  2015年2月,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4年度卫片检查工作。

  2月中旬,部下发2014年度重点矿区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4月下旬,下发重点矿区以外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

  6月30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据审核后,上报工作报告并通过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上报检查结果。

  7月31日前,部进行数据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变更调查中填报为已拆除图斑和拒不变更图斑情况、地方上报的合法用地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备案信息套合差异情况等,交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部开展重点抽查。

  四、工作方式

  (一)与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相衔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扎实开展土地卫片检查工作,确保两项工作成果有效衔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变化图斑数据,同步开展土地卫片检查工作,也可以利用2014年度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成果,开展土地卫片检查工作。部不再另外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数据。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土地卫片检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往年批准本年建设”图斑外,其面积、耕地面积与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除“本年批而未用”图斑外)面积、耕地面积相比对,要基本吻合。另外,对于2013年度土地卫片检查中已经作为违法用地立案查处、2014年度才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无论是否已完善用地审批手续,都不再纳入2014年度土地卫片检查数据统计;对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4号)要求,已纳入《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且经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的实地已依法拆除的监测图斑,不纳入土地卫片检查数据统计;对2014年度变更调查认定的新增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合法建设用地,不纳入2014年度土地卫片检查数据统计。

  (二)与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相衔接。

  例行督察地区在上报2014年度土地卫片检查结果前,相关数据必须经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同意。土地卫片检查的新增建设用地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按照全国土地卫片检查统一的政策标准认定和统计。受国家土地总督察委托,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参加督察区域内组织的约谈会。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部进行总体工作部署,提出要求,组织调研、督导,通报情况、解疑释惑,开展数据审核和重点抽查等,指导推动工作。选取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对查处整改情况予以通报,及时监督检查,对一直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违法用地,要探索建立核减相应建设用地规模的制度。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统筹安排,要结合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重点围绕促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改落实,研究部署开展本地区2014年度卫片检查工作,将卫片检查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组织所辖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落实人员、机构和经费,做好图斑核查、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约谈、问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对重点地区开展图斑核查、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督促查处整改;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开展约谈、问责。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卫片检查各项工作。其中,地籍部门要对201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成果负责,并及时提供给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审批部门要提供相关审批卷宗材料,对用地合法性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规划部门要对规划符合性进行认定;执法监察部门要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并填报相关核查结果。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卫片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指导、督促所辖县做好卫片检查工作,并对本地区的卫片数据审核、案件查办、实地验收等工作负责。

  县级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并对查、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查处违法行为。

  (二)规范约谈问责,警示震慑违法。

  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市、县,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在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同时,要兼顾矿产违法严重地区。可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遥感监测变化图斑中的疑似违法图斑数量,尽早开展约谈,督促市、县人民政府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查处整改落实不得力、不落实的,要再次约谈。对查处整改后,仍符合《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的责任追究条件的,要实施问责。

  凡2014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一旦发现,必须纳入2014年度卫片检查查处整改和约谈问责范围。对以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或其他名义隐瞒违法用地,拒不变更的,要从重处理。

  (三)检验日常执法,转变监管方式。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2014年度报部的违法统计数据、违法案件查处台账、日常巡查报告情况、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核实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处情况等,与卫片检查中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分析评估一个地区日常执法工作情况;要建立健全日常执法工作成效与年度卫片检查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逐步规范考核;对日常执法工作到位、卫片检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个人,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日常执法工作履职不到位情况比较突出的,要通报批评并予以惩戒。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如实填报卫片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的情况,并作出分析和说明。

  六、信息和成果上报

  (一)报部备案的材料。

  1.通知和工作方案。2月28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2014年度卫片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作方案报部备案。

  2.数据审核及验收的方案、标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数据审核和验收时,要将省级数据审核工作方案、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报部。

  (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的每月30日前以电子件向部报送卫片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月报。遇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即时向部专门报告。

  (三)数据成果及报告。

  1.最终数据成果及报告。6月30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卫片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等统计汇总表报部。卫片检查的各类具体数据成果,要通过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军用土地除外)。表格具体样式以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为准,附表内容必须与通过卫片检查信息系统报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

  2.约谈情况报告。在开展约谈后的2个工作日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约谈情况,开展警示约谈工作的通知、方案以及有关领导在约谈会上的讲话稿等材料一并报部。

  3.问责情况报告。在启动问责程序后的2个工作日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启动问责情况报部。

  以上信息和成果除有特别说明外,均同时以纸质和电子件形式上报(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发至部执法监察局邮箱)。《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由部移交解放军土地管理局进一步核查。

  另外,各地要按照变更调查工作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和《违法用地图斑认定及审核记录表》。

  七、其他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部联系。属于土地利用变化遥感监测方面的问题,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联系,联系人:辛丽璇,电话:(010)66503970。属于矿产资源遥感监测工作方面的,与中国地质调查局联系,联系人:杨金中、林健,电话:(010)62060309、58584521。属于土地矿产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使用方面的,与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李磊,电话:(010)66558656。其他方面的问题,与部执法监察局联系,土地卫片检查联系人:宾洪超,电话:(010)66558332;矿产卫片检查联系人:潘辉,电话:(010)66558327。

  部执法监察局邮箱:zfjzdc@mail.mlr.gov.cn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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