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发〔2015〕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有效期顺延制度自2011年实行以来,在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矿山企业多次办理顺延,放松了正规延续登记的办理,甚至借顺延之机逃避法定义务;一些矿山企业提出的顺延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把关不严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干扰了正常的采矿权延续登记,造成了采矿登记管理上的混乱。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采矿权顺延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顺延申请条件
申请采矿权顺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二)确因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完成相关资料准备,或因按有关规定,新增了审批条件(要求)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相关资料准备的。
二、严格顺延期限管理
(一)对属于新增审批条件(要求)的,可顺延1年,但不得再次顺延;
(二)对不属于新增审批条件(要求)的,可顺延3个月,但顺延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顺延1年或顺延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提出顺延申请。
三、规范资料提交
申请顺延须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矿山企业申请顺延登记的报告;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当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当地县安监、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以上资料在提交纸质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交电子文档。
四、严格审查把关
(一)矿山企业提出申请后,当地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不得通过审查,不得上报。
(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顺延申请,不得通过审批。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25日